借款契約書
立借款契約書人 (下稱甲方)與 (下稱乙方)茲因後列不動產抵押借款事宜,經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如下:
一、 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 萬元,本約簽立同時,乙方收受甲方 萬元。乙方簽發票據給甲方收執,作為清償上開借款之本金、利息或違約金,乙方並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 清償期限:民國 年 月 日。
三、 利息:依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
四、 違約金:逾期依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算。
五、 乙方如未於清償期限內清償,甲方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償還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倘有不足時,乙方仍應負清償責任。
六、 乙方如清償所欠之債務,甲方應返還所持有乙方所簽發之票據並塗銷抵押權登記。
七、 乙方提供之不動產,保證沒有出租或出借給第三人情事。
八、 本契約之抵押權效力及於乙方之繼承人、受讓人。
九、 本契約如有發生訴訟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 不動產標示:
1、 土地坐落:
2、 房屋坐落:
立契約書人甲方
身分證字號:
住址:
立契約書人乙方: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